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20080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23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7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之罪刑暨定應執行之刑,丁OO部分之罪刑撤銷
戊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0「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編號4、5、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4000犯如附表編號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二28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三55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四82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五109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六136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七163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八O仁凱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九217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十244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十一271000犯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十二O振陽犯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十三325000犯如附表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1.3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8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六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8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O仁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八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九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2.6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3.6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4.6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5.6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6.65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7.67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8.O仁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9.69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10.7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1.7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2.7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3.7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4.7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5.77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6.7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7.8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8.O仁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9.8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10.8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11.8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50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O振陽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2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不動產交易訂金收據」上偽造之「洪明正」署名貳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物及「不動產交易訂金收據」上偽造之「洪明正」署名貳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不動產交易訂金收據」上偽造之「洪明正」署名貳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賭博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公務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投票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瀆職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4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93 | |
洗錢防制法 | 41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2 | |
藥事法 | 13 | |
著作權法 | 10 | |
森林法 | 9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銀行法 | 7 | |
商標法 | 7 | |
商業會計法 | 6 | |
水土保持法 | 6 | |
懲治走私條例 | 6 | |
政府採購法 | 6 | |
貪污治罪條例 | 5 | |
稅捐稽徵法 | 5 | |
戶籍法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 | |
醫療法 | 3 | |
陸海空軍刑法 | 3 | |
勞動檢查法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菸酒管理法 | 2 | |
公司法 | 2 | |
就業服務法 | 2 | |
勞動基準法 | 2 | |
國家安全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畜牧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