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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32 | |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傷害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6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O豪聰被訴強制罪無罪部分撤銷
O豪聰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㈠,關於乙OO部分:1,原判決關於同判決附表1編號1,2部分均撤銷
2,上開1撤銷
部分:①,15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萬元,帳冊2本,天九牌6副(組),骰子2包(組),天九牌桌1張,麻將桌(木質)1張,麻將桌(電動)1張均沒收
②,22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帳冊2本,天九牌6副(組),骰子2包(組),天九牌桌1張,麻將桌(木質)1張,麻將桌(電動)1張均沒收
3,檢察官上訴駁回
4,36000上訴駁回(關於犯罪事實欄107/01/09犯行部分)
5,上開2撤銷改判部分及3,4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㈡,關於51000部分:1,原判決關於同判決附表2編號1,3,4部分均撤銷
2,上開1撤銷
部分:①,被告O文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文斌犯夜間非法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扣案武士刀1把沒收
③,O文斌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扣案空氣手槍1支沒收
3,檢察官上訴駁回
4,上開2撤銷改判部分及3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㈢,關於101000部分:1,原判決關於同判決附表3編號5中夜間非法攜帶刀械至公共場所罪部分撤銷
2,上開1撤銷
部分,115000犯夜間非法攜帶刀械至公共場所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扣案武士刀1把沒收
3,檢察官上訴駁回
4,上開2撤銷改判部分及3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㈣,關於137000部分:檢察官上訴駁回
㈤,關於145000部分:檢察官上訴駁回
㈥,關於O智毅部分:檢察官上訴駁回
㈦,關於161000部分:檢察官上訴駁回
乙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鎚沒收之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鎚沒收之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鎚沒收之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殺人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秘密罪
賭博罪
贓物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農工商罪
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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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1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20 | |
洗錢防制法 | 6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53 | |
藥事法 | 23 | |
懲治走私條例 | 14 | |
廢棄物清理法 | 7 | |
水土保持法 | 6 | |
森林法 | 5 | |
商業會計法 | 5 | |
著作權法 | 4 | |
陸海空軍刑法 | 3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集會遊行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建築法 | 1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
商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