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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72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第268條 賭博罪 8
乙OO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IPHONE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乙OO幫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未扣案之門號○九一二二三八八九八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庚OO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所犯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之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16000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之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乙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丙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10000、11000、12000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乙OO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毀棄損壞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殺人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瀆職罪
遺棄罪
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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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9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46 | |
洗錢防制法 | 3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9 | |
著作權法 | 15 | |
銀行法 | 10 | |
商標法 | 8 | |
懲治走私條例 | 7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7 | |
藥事法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水土保持法 | 4 | |
森林法 | 3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3 | |
證券交易法 | 2 | |
醫療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動物保護法 | 1 | |
護照條例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醫師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