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6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7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49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46
洗錢防制法3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9
著作權法15
銀行法10
商標法8
懲治走私條例7
個人資料保護法7
藥事法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
水土保持法4
森林法3
廢棄物清理法3
性騷擾防治法3
家庭暴力防治法3
證券交易法2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
動物保護法1
第25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1
護照條例1
第30條第4項 罰則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
第32條第2項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1
第63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前段 懲處 1
原判決撤銷
劉恬嘉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肆年,並應與顏乾輝、古貿瑜共同向周巧韻支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附表四所示
扣案偽造之「陳良善」印章壹顆、附表二所示偽造「陳良善」之印文、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乾輝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與劉恬嘉、古貿瑜共同向周巧韻支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附表四所示
古貿瑜幫助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與劉恬嘉、顏乾輝共同向周巧韻支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附表四所示
稅捐稽徵法1
第42條第2項 罰則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10條第1項第3款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