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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780 | |
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87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O繼誠,18000,O思凱,22000,17000,O俊傑,O福生部分及O致霖罪刑部分均撤銷,除O致霖部分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O致霖部分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O繼誠,18000,O思凱,22000,17000,O俊傑,O福生部分及O致霖罪刑部分均撤銷,除O致霖部分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O致霖部分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寶特瓶壹瓶沒收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一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二乙○○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成年人利用少年犯準擄人勒贖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私行拘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即恐嚇得利罪,恐嚇取財未遂罪,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前開撤銷
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犯恐嚇得利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毀損他人物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
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電擊棒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原判決撤銷
戊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甩棍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背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馬刀壹把,沒收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戊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O俊鳴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丁○○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陸肆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扣案之華碩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號,含SIM卡壹張)沒收
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案不受理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無罪
乙OO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上訴駁回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二「主文」欄所示扣案之一字扳手壹支沒收,如附表其餘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宣告之沒收(含追徵),併執行之
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ANE-5310」號車牌貳面及電瓶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戊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Z6-345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14000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5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一字扳手壹支沒收
17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一字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之「AAT-6581」號車牌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9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一字扳手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之「APW-8722」號車牌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1000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刮刀及小刀各壹支均沒收
23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2B-283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5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AMZ-7025」號車牌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SAMSUNG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毀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貳年
乙OO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無罪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石連山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涉犯傷害罪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木棍壹支,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強制部分無罪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公共危險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毀棄損壞罪
殺人罪
賭博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風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秘密罪
遺棄罪
偽造貨幣罪
贓物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妨害投票罪
瀆職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鴉片罪
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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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661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71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54 | |
藥事法 | 38 | |
洗錢防制法 | 37 | |
貪污治罪條例 | 36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5 | |
森林法 | 13 | |
銀行法 | 13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2 | |
商業會計法 | 11 | |
政府採購法 | 11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0 | |
商標法 | 10 | |
著作權法 | 9 | |
水土保持法 | 8 | |
懲治走私條例 | 8 | |
證券交易法 | 7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7 | |
稅捐稽徵法 | 7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5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5 | |
區域計畫法 | 5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公平交易法 | 4 | |
自來水法 | 3 | |
醫師法 | 3 |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2 | |
漁會法 | 2 | |
健康食品管理法 | 2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1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
醫療法 | 1 | |
戶籍法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資恐防制法 | 1 | |
公司法 | 1 | |
菸酒管理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