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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69 | |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5
一,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己OO,庚OO,戊OO共同連續剝奪行動自由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己OO如其附表戊編號6,11(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3),庚OO如其附表戊編號10(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戊OO如其附表戊編號6(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共同剝奪行動自由部分,丙OO,丁OO,戊OO,庚OO誣告罪之論罪科刑部分,均撤銷
二,辛OO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所得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部分均無罪
三,26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所得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犯附表四編號2,11所示之罪及共同犯附表四編號1,4,9,10所示之罪,附表四編號1,2,10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如附表四編號1,2,4,9至11所示,附表四上開編號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1至18,20至23,25,26,28,31,34至37所示部分均無罪
四,51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連續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罪,累犯,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詳如附表四編號6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24,27,29,30,32部分均無罪
五,77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及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均無罪
六,100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罪,累犯,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詳如附表四編號5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28,30,31,36部分均無罪
七,126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上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陸月及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附表四編號3,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詳如附表四編號3,7,8所示,附表四編號3,7,8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19,33所示部分均無罪
146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52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62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64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72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77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86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92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94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200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206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上訴駁回
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向告訴人詹盛淵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日,四月三十日各給付新臺幣貳萬元,一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其餘款項自一0八年七月起,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新臺幣玖仟元,上開款項均應匯至安泰銀行松江分行,戶名:詹盛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未扣案偽造之「詹盛淵」署押壹枚,印文貳枚及印章壹枚均沒收
乙OO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參年
壬OO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丙OO均無罪
賭博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投票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農工商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瀆職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鴉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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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8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8 | |
藥事法 | 25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1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0 | |
銀行法 | 17 | |
洗錢防制法 | 14 | |
公司法 | 14 | |
貪污治罪條例 | 9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8 | |
森林法 | 7 | |
稅捐稽徵法 | 7 | |
著作權法 | 6 | |
水土保持法 | 6 | |
廢棄物清理法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商業會計法 | 5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5 | |
區域計畫法 | 4 | |
商標法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 | |
管理外匯條例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護照條例 | 2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戶籍法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 1 |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