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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51 | |
傷害罪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3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上訴駁回
丁OO緩刑肆年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丁OO緩刑貳年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戊OO有罪部分(含罪刑、沒收及保安處分)均撤銷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曜庭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O韋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其附表一編號20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20「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0「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O基發其附表一編號12、23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O基發犯如附表一編號12、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24000其附表一編號14至16、17、19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2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17、19「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17、19「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33000其附表一編號23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3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45000其附表一編號23所處罪刑,撤銷
5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56000上訴駁回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基發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69000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0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其附表一編號20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20「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0「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O基發其附表一編號12、23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O基發犯如附表一編號12、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24000其附表一編號14至16、17、19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2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17、19「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17、19「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33000其附表一編號23所處罪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3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原判決關於45000其附表一編號23所處罪刑,撤銷
5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56000上訴駁回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基發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69000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0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一、乙OO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二、辛OO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三、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四、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五、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六、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五、六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均沒收
乙OO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
庚OO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門號0930326305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壹仟肆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3、4、5、7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黃林銀」署名共陸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庚OO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O崇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34000被訴部分均無罪
37000、O崇文、40000被訴附表二編號一、二部分均無罪
扣案民國107年10月2日偽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及「檢察官黃敏昌」公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45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O崇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48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拾貳小時之法治教育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犯罪所得」欄所示之財物及利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3537-A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ORTER牌黑色側背包壹個、萬寶龍牌香水壹瓶、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壹枚,沒收之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壹枚,沒收之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各壹枚,均沒收之
1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續約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各壹枚,均沒收之
13000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提包壹個、行動電源壹個、耳機貳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O戴快」署名共貳枚、指印共貳枚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本票貳紙均沒收
妨害自由罪
妨害性自主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殺人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秘密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農工商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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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35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2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8 | |
洗錢防制法 | 24 | |
陸海空軍刑法 | 10 | |
藥事法 | 9 | |
貪污治罪條例 | 7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銀行法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懲治走私條例 | 3 | |
著作權法 | 2 |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公平交易法 | 2 | |
商標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