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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51 | |
傷害罪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6
上訴駁回
丁OO緩刑肆年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丁OO緩刑貳年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戊OO有罪部分(含罪刑、沒收及保安處分)均撤銷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曜庭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O韋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一、乙OO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二、辛OO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三、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四、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五、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六、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五、六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壹仟肆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3、4、5、7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黃林銀」署名共陸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O崇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34000被訴部分均無罪
37000、O崇文、40000被訴附表二編號一、二部分均無罪
扣案民國107年10月2日偽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及「檢察官黃敏昌」公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45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O崇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48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拾貳小時之法治教育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犯罪所得」欄所示之財物及利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無罪
乙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ORTER牌黑色側背包壹個、萬寶龍牌香水壹瓶、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壹枚,沒收之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壹枚,沒收之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各壹枚,均沒收之
1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續約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上偽造之「鍾志宏」署名各壹枚,均沒收之
13000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提包壹個、行動電源壹個、耳機貳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O戴快」署名共貳枚、指印共貳枚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本票貳紙均沒收
妨害自由罪
妨害性自主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殺人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秘密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農工商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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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35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2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8 | |
洗錢防制法 | 24 | |
陸海空軍刑法 | 10 | |
藥事法 | 9 | |
貪污治罪條例 | 7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銀行法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懲治走私條例 | 3 | |
著作權法 | 2 |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公平交易法 | 2 | |
商標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