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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23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16
第10條第2項 A 70
第4條第2項 A 53
第10條 A 53
第10條第1項 A 40
第4條 A 33
第8條 A 21
第4條第6項 A 17
第4條第5項 A 17
第4條第1項 A 16
第4條第3項 A 15
第11條第2項 A 11
第11條 A 11
第11條第4項 A 7
第8條第2項 A 6
原判決關於轉讓第四級毒品部分(犯罪事實二)及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及如犯罪事實三、四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暨沒收之宣告部分均撤銷
丙OO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原名李國生)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
丙OO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達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己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壬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國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國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施用第2級毒品罪,共2罪,均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5月
得易科罰金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含袋總毛重3.8985公克)、含第2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1顆(驗餘含袋毛重0.5312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塑膠管1支均沒收
第8條第1項 A 5
第8條第6項 A 5
第11條第1項 A 5
第11條第5項 A 4
第8條第4項 A 4
第12條 A 3
第14條第1項 A 3
第4條第4項 A 3
第13條 A 3
第14條第2項 A 3
第8條第5項 A 1
第10條第3項 A 1
第11條第6項 A 1
第5條 A 1
第5條第2項 A 1
第8條第3項 A 1
第8條第1項後段 A 1
第5條第3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0
洗錢防制法6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53
藥事法23
懲治走私條例14
廢棄物清理法7
水土保持法6
森林法5
商業會計法5
著作權法4
陸海空軍刑法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
性騷擾防治法2
貪污治罪條例2
公司法2
稅捐稽徵法2
集會遊行法1
第30條 A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建築法1
第93條 罰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3條之1第1項 罰則 1
商標法1
第97條前段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