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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23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16
第10條第2項 A 70
第4條第2項 A 53
第10條 A 53
第10條第1項 A 40
第4條 A 33
第8條 A 21
第4條第6項 A 17
第4條第5項 A 17
第4條第1項 A 16
第4條第3項 A 15
第11條第2項 A 11
原判決關於轉讓第四級毒品部分(犯罪事實二)及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及如犯罪事實三、四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及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一○三五三九五六號SIM卡壹枚)壹具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貳公克)沒收銷燬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伍貳參參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吸管壹支、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
乙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乙OO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丁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己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辛OO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6、7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黑色包裝果汁包玖包(驗前總淨重伍拾點陸伍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壹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第11條 A 11
第11條第4項 A 7
第8條第2項 A 6
第8條第1項 A 5
第8條第6項 A 5
第11條第1項 A 5
第11條第5項 A 4
第8條第4項 A 4
第12條 A 3
第14條第1項 A 3
第4條第4項 A 3
第13條 A 3
第14條第2項 A 3
第8條第5項 A 1
第10條第3項 A 1
第11條第6項 A 1
第5條 A 1
第5條第2項 A 1
第8條第3項 A 1
第8條第1項後段 A 1
第5條第3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0
洗錢防制法6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53
藥事法23
懲治走私條例14
廢棄物清理法7
水土保持法6
森林法5
商業會計法5
著作權法4
陸海空軍刑法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
性騷擾防治法2
貪污治罪條例2
公司法2
稅捐稽徵法2
集會遊行法1
第30條 A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建築法1
第93條 罰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3條之1第1項 罰則 1
商標法1
第97條前段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