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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32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16 | |
第4條第3項 A 15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行動電話貳支(含○九○○四一三○二七號SIM卡壹張、○九六七三一○八九四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被訴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即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罪刑部分),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上述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參佰捌拾點柒貳公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601136084940號之SIM卡壹枚)、鞋子壹雙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刑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叄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
丙OO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11所示之物均沒收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及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一○三五三九五六號SIM卡壹枚)壹具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戊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肆包(驗餘淨重72.17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陸包(驗餘淨重34.5849公克)、毒品咖啡包伍包(驗餘淨重24.03公克)及交易使用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1張)均沒收
庚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4.2852公克)、毒品咖啡包貳拾包(驗餘淨重78.7606公克)及交易使用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1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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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 6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53 | |
藥事法 | 23 | |
懲治走私條例 | 14 | |
廢棄物清理法 | 7 | |
水土保持法 | 6 | |
森林法 | 5 | |
商業會計法 | 5 | |
著作權法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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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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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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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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