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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3583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0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3、4、5、6、12、13、15、18、19、20、21、22、23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3、4、5、6、12、13、15、18、19、20、21、22、23「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第三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編號1、2、4所示罪刑、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丙OO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審:己O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辛O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1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1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1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1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丙OO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報紙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陸佰元,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戊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庚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壬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沒收
主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鄭嘉毅涉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娃娃參拾個、長夾包貳拾個、短夾包貳拾伍個、購物袋貳拾個、口罩貳拾伍個、地墊伍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沒收
主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鄭嘉毅涉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娃娃參拾個、長夾包貳拾個、短夾包貳拾伍個、購物袋貳拾個、口罩貳拾伍個、地墊伍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零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主刑與沒收
主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鄭嘉毅涉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娃娃參拾個、長夾包貳拾個、短夾包貳拾伍個、購物袋貳拾個、口罩貳拾伍個、地墊伍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侵占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秘密罪
偽證及誣告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秩序罪
贓物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瀆職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遺棄罪
脫逃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鴉片罪
內亂罪
妨害農工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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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70 | |
洗錢防制法 | 11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80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77 | |
藥事法 | 46 | |
懲治走私條例 | 17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6 | |
著作權法 | 15 | |
廢棄物清理法 | 15 | |
貪污治罪條例 | 14 | |
陸海空軍刑法 | 1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4 | |
商標法 | 14 | |
森林法 | 11 | |
商業會計法 | 11 | |
性騷擾防治法 | 8 | |
公司法 | 8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6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6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6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5 | |
水土保持法 | 4 | |
律師法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 | |
醫療法 | 3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就業服務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證券交易法 | 2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政府採購法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戶籍法 | 1 | |
電信法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建築法 | 1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 | |
醫師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