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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564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7
上訴駁回
蔡碧嬌,林書嫺各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壹拾貳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前項駁回關於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乙○○犯如附表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扣案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之章(診斷証明專用章)」,「莊錦寶(醫師證書字號醫字第022822號)」印文各壹枚,「王植」,「莊錦寶」署名各壹枚,均沒收之
又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非法販賣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O至誠」署名,指印及掌印共肆拾柒枚,均沒收
妨害自由罪
妨害性自主罪
殺人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侵占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秘密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秩序罪
偽證及誣告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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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42 | |
洗錢防制法 | 2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7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2 | |
藥事法 | 6 | |
廢棄物清理法 | 5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3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3 | |
著作權法 | 2 | |
水污染防治法 | 2 | |
陸海空軍刑法 | 2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商標法 | 2 | |
森林法 | 1 | |
商業會計法 | 1 | |
水土保持法 | 1 | |
銀行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
政府採購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