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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913 | |
傷害罪
竊盜罪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6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乙OO,丙OO,丁OO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駁回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二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至13之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至13「主文欄」所示
如附表一編號2,4,6,8,10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一編號1,3,5,7,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辛OO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
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
11000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
13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中由其分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至8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二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至13之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至13「主文欄」所示
如附表一編號2,4,6,8,10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一編號1,3,5,7,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辛OO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
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
11000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
13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中由其分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4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至8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之物與朱世佐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偽造之署押」欄位所示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五,十「犯罪所得之物品或利益」欄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至九「犯罪所得之物品或利益」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即侵入住宅竊盜)無罪
O尊中,丁OO,O尊仁均無罪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追加自訴部分不受理
乙OO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3C-269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肆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7至10所示之支票,附表編號1至2,6「沒收欄」所示之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至5所示偽造「丹凱莉」之署押共捌枚沒收,未扣案丙OO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無罪
乙○○,壬○○,庚○○,丁○○,丙○○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名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庚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00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男款鑽戒壹枚,女款鑽戒壹枚,鑽石項鍊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位之偽造之「陳意升」簽名,共貳枚,均沒收
24000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二(一)至(五)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一)至(五)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其餘被訴如附表四(一)至(八)部分,無罪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潘忠龍」簽名拾貳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號、門號○○○○○○○○○○號之SIM卡各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潘忠龍」簽名陸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號之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宋美利」簽名陸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號之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宋美利」簽名肆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號之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潘佳君」簽名玖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號、門號○九○三○八七四五○號、門號○九七六九三六二二一號之SIM各壹卡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潘紹文」簽名陸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號之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周建村」署押共伍拾玖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偽造「O幸蓁」之署押拾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參張均沒收
被訴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附表三編號1,8至12,15至17,19至25,27,30至36,38至40,43至49,51,55,56,58至781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被訴附表三編號2至7,13,14,18,26,28,29,37,41,42,50,52至54,57所示詐欺取財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6255號)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偽造「O幸蓁」之署押拾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參張均沒收
被訴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附表三編號1,8至12,15至17,19至25,27,30至36,38至40,43至49,51,55,56,58至781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被訴附表三編號2至7,13,14,18,26,28,29,37,41,42,50,52至54,57所示詐欺取財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6255號)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偽造「O幸蓁」之署押拾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參張均沒收
被訴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附表三編號1,8至12,15至17,19至25,27,30至36,38至40,43至49,51,55,56,58至781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被訴附表三編號2至7,13,14,18,26,28,29,37,41,42,50,52至54,57所示詐欺取財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6255號)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5,6「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3,4「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OO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6182-DH」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張曾美玲」署名壹枚沒收,又
乙OO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行政封存之逾期,未來效期及未標效期食品貳萬玖仟貳佰伍拾玖點壹壹公斤(即起訴書附件二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因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O沛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中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Jason」署名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廠牌,型號XSmax之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性自主罪
侵占罪
殺人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風化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秘密罪
瀆職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投票罪
偽證及誣告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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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1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3 | |
洗錢防制法 | 22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0 | |
商標法 | 8 | |
藥事法 | 8 | |
森林法 | 7 | |
證券交易法 | 7 | |
著作權法 | 6 | |
銀行法 | 5 | |
菸酒管理法 | 5 | |
商業會計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陸海空軍刑法 | 2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2 | |
戶籍法 | 2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1 | |
集會遊行法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醫療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都市計畫法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