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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147
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罪 278
第185條之4 公共危險罪 15
第185條之3第1項 公共危險罪 8
第185條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1
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62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45
第287條前段 傷害罪 30
第284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13
第287條 傷害罪 10
第284條第1項 傷害罪 5
第284條第1項後段 傷害罪 3
第284條第2項 傷害罪 3
第284條前段 傷害罪 1
第284條 傷害罪 1
第277條 傷害罪 1
第280條 傷害罪 1
第277條第2項後段 傷害罪 1
第284條第2項後段 傷害罪 1
第277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1
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 117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竊盜罪 10
第320條第3項 竊盜罪 9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竊盜罪 8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竊盜罪 7
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竊盜罪 7
第321條第1項 竊盜罪 4
第320條 竊盜罪 3
第321條第2項 竊盜罪 2
第320條第1項第1款 竊盜罪 1
第320條第1項第3款 竊盜罪 1
第320條第2項 竊盜罪 1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74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1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8
原判決關於乙OO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4,8,9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2,3,7,8,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7,8,附表二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審宣告刑: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審宣告刑: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宣告刑:11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宣告刑:13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審宣告刑:1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宣告刑:1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宣告刑:2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宣告刑:2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宣告刑:2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一原判決關於下列罪刑或沒收宣告,撤銷
(一)10000部分(1)如附表一編號1,3至6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2,7之沒收宣告
(2)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8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4之沒收宣告
(3)如附表三編號1至3,9,10,12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4至8,11,13之沒收宣告
(4)如附表四編號1至3,5至9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4,10之沒收宣告
(5)如附表五編號1,4至7,11至13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2,3,8至10,14,15之沒收宣告
(6)如附表六編號1,3,6,7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2,4,5之沒收宣告
(7)如附表七編號6,7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1至5之沒收宣告
(8)如附表八編號1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9)如附表九編號1至3之沒收宣告
(10)如附表十編號1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二)102000部分(1)如附表一編號1,3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7之沒收宣告
(三)110000部分(1)如附表二編號1至8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四)123000部分(1)如附表三編號1至4,6,8至12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五)130000部分(1)如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六)140000部分(1)如附表五編號1,2,3,4,6,8,10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七)151000部分(1)如附表六編號3,6,7之罪刑(含沒收宣告),編號2之沒收宣告
(八)161000部分(1)如附表七編號3,5,6,7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九)171000部分(1)如附表九編號1,2,3之罪刑(含沒收宣告)
二其他上訴駁回
三181000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十所示之罪,(一)就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十「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
(二)190000所犯前開撤銷改判之罪刑(除附表二編號8所處拘役外)與上訴駁回之罪刑(即上揭僅撤銷沒收宣告部分),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沒收併執行之
四210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一)就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219000所犯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之罪刑(含附表一編號7僅撤銷沒收宣告部分及附表一編號2,4,5,6駁回上訴)部分,就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沒收併執行之
五236000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併執行之
六267000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一)就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6,8至12「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前開撤銷改判(除附表三編號2所處拘役外)與上訴駁回之罪刑(即附表三編號5,7,1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併執行之
七292000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一)就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犯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之罪刑(即附表四編號6,10)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沒收併執行之
八320000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一)就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2,3,4,6,8,10「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犯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之罪刑(即附表五編號5,7,9,11至15)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沒收併執行之
九349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一)就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六編號3,6,7「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犯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之罪刑(含附表六編號2僅撤銷沒收宣告部分及附表六編號1,4,5駁回上訴)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沒收併執行之
十377000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一)就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七編號3,5,6,7「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犯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之罪刑(即附表七編號1,2,4駁回上訴)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沒收併執行之
十一405000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一)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3「本院判決罪刑及宣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含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沒收併執行之
(1)4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8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2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6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9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6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7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2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4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6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8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3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4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7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2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5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6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8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9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2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3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5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7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9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0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2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4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26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7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30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1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33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5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37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8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4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2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44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5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48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9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1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3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5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6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8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0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62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3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66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7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69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1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73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4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76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8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0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1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4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7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9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1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2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4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6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8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99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2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4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6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8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9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3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5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7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9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9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21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2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6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29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29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3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5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6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9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0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42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46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7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50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53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4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57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8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60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64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5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68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額
(1)269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1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2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6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8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0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劉羽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3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86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7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89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16000被訴詐取(2)、(3)、(4)、(5)所示4筆貸款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1)291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94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53000、2961000被訴詐取(4)所示貸款114萬元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96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298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03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5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關於3070000部分撤銷
(2)307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關於3106000部分撤銷
(2)311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關於3142000部分撤銷
(2)315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18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貳佰元,除依和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20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23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25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除依和解或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27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肆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29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3313000沒收部分、3315000部分,均撤銷
(2)3322000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33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35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37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40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42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44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46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49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50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5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54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56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58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6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6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3646000沒收部分、3651000部分,均撤銷
(2)365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66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3691000沒收、3693000部分,均撤銷
(2)370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7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3736000沒收、3741000部分,均撤銷
(2)374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零肆拾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75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79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玖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81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83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85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3871000沒收部分、3876000部分,均撤銷
(2)388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肆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89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92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貳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94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397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99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01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3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06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伍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8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原判決左揭關於4087000沒收、4090000部分,均撤銷
(2)4096000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元,除依和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10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13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1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原判決左揭關於4159000、部分,撤銷
(2)416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20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22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2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26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28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30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3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陸百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35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4366000沒收部分、4370000部分,均撤銷
(2)437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肆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38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402000沒收部分、4406000部分,均撤銷
(2)4411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42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44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拾壹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柒仟捌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46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原判決左揭關於4474000部分,撤銷
(2)448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51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零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54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原判決左揭關於4546000部分,撤銷
(2)45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壹佰零陸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582000沒收部分、4586000部分,均撤銷
(2)4591000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玖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60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618000沒收部分、4622000部分,均撤銷
(2)4627000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6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663000、部分,均撤銷
(2)467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699000部分,撤銷
(2)470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735000部分,撤銷
(2)474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771000部分,撤銷
(2)478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伍仟捌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807000、4813000部分,均撤銷
(2)481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零貳佰元,除依和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8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4858000就(1)中信銀行貸款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87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玖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89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部分,均撤銷
(2)491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93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4951000沒收部分、4958000部分,均撤銷
(2)4960000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肆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97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4996000沒收部分、5003000部分,均撤銷
(2)500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2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5041000、5048000部分,均撤銷
(2)505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肆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7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5086000、5093000部分,均撤銷
(2)509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1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5131000部分,撤銷
(2)51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判決左揭關於5158000沒收部分、5166000部分,均撤銷
(2)5167000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18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其他上訴駁回
(1)原判決左揭關於5194000沒收部分、5202000部分,均撤銷
(2)5203000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壹仟壹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2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其他上訴駁回
※5238000被訴詐取(2)凱基銀行、(3)中信銀行、(4)大眾銀行、(5)渣打銀行所示4筆貸款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1)原判決左揭關於5239000沒收部分、5247000部分,均撤銷
(2)5248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元,除依調解條件實際償還之金額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26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其他上訴駁回
※5284000、5292000被訴詐取(4)中信銀行貸款元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1)原判決左揭關於5293000、部分,均撤銷
(2)530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柒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均如附表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庚OO幫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辛OO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39條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8
第339條第3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
第342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
第339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第344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第339條之4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之4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42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之2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1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44條之1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之4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之2第3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第1項前段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之1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0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0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1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6
第219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6
第211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5
第214條第6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第215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第217條第1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第218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8條第1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7條第2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3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罪 34
第357條 毀棄損壞罪 6
第356條 毀棄損壞罪 2
第354條第1項 毀棄損壞罪 1
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妨害自由罪 17
第304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5
第302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4
第306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3
第304條 妨害自由罪 2
第302條 妨害自由罪 1
侵占罪
第336條第2項 侵占罪 13
第337條 侵占罪 9
第335條第1項 侵占罪 5
賭博罪
第266條第1項前段 賭博罪 8
第268條 賭博罪 5
第266條第1項 賭博罪 3
第266條 賭博罪 2
第268條前段 賭博罪 2
第266條第2項 賭博罪 2
第268條後段 賭博罪 1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第1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3
第310條第2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4
第314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4
第309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
殺人罪
第276條第1項 殺人罪 7
第271條第1項 殺人罪 5
第271條第2項 殺人罪 4
第276條第2項 殺人罪 3
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5
第231條第1項前段 妨害風化罪 4
第231條 妨害風化罪 2
第234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1
第231條第2項 妨害風化罪 1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3項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1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5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4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4條之1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1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7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5
第140條第1項前段 妨害公務罪 3
第140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2
第138條 妨害公務罪 1
偽證及誣告罪
第169條第1項 偽證及誣告罪 7
第168條 偽證及誣告罪 1
第172條 偽證及誣告罪 1
妨害投票罪
第143條 妨害投票罪 3
第144條 妨害投票罪 2
第143條第1項 妨害投票罪 2
第143條第2項 妨害投票罪 1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25條第1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3
第330條第1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第325條第3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第325條第2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第325條第25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第330條第2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164條第2項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4
第165條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
妨害秩序罪
第158條第1項 妨害秩序罪 3
第158條 妨害秩序罪 1
第159條 妨害秩序罪 1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偽造有價證券罪 3
第205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 1
贓物罪
第349條第1項 贓物罪 4
遺棄罪
第293條 遺棄罪 1
第294條 遺棄罪 1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 1
第359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 1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2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9條前段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
第239條後段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
內亂罪
第100條 內亂罪 1
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前段 妨害秘密罪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5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3
政府採購法1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3
洗錢防制法13
森林法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
藥事法11
貪污治罪條例9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8
水土保持法7
入出國及移民法6
商標法6
性騷擾防治法5
廢棄物清理法5
水污染防治法4
商業會計法3
著作權法3
稅捐稽徵法3
醫療法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建築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戶籍法1
第75條第3項後段 罰則 1
銀行法1
第125條第1項前段 罰則 1
護照條例1
第31條第1項 罰則 1
期貨交易法1
第112條第3項 罰則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42條第1項 違反長官職責罪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要塞堡壘地帶法1
第10條第1項 懲罰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
國家安全法1
第6條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