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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14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自由罪
侵占罪
第335條第1項 侵占罪 5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一(一)】
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一(二)】
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一(三)】
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一(三)】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背信罪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共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元,沒收部分若依和解書內容給付「臺南市私立崑山中學」時,檢察官則不予執行沒收)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背信罪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共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元,沒收部分若依和解書內容給付「臺南市私立崑山中學」時,檢察官則不予執行沒收)
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按和解書內容給付「臺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元,自108年3月27日起,每6個月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計2年,共4次),至清償完畢止
原判決關於丙OO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戊OO被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二部分)
壬OO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即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新時油壓行」公司章壹個,沒收之
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自民國一○八年八月起至民國一○八年十二月止,按月於每月二十六日各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支付新臺幣柒仟元,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乙OO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賭博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殺人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公務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投票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遺棄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內亂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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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351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3 | |
政府採購法 | 1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7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3 | |
洗錢防制法 | 13 | |
森林法 | 11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1 | |
藥事法 | 11 | |
貪污治罪條例 | 9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8 | |
水土保持法 | 7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6 | |
商標法 | 6 | |
性騷擾防治法 | 5 | |
廢棄物清理法 | 5 | |
水污染防治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著作權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醫療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建築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戶籍法 | 1 | |
銀行法 | 1 | |
護照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要塞堡壘地帶法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國家安全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