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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7
原判決關於庚○○所犯被害人孫周美金,辰○○部分暨定執行刑均撤銷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十三「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十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庚○○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第三項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性自主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證及誣告罪
瀆職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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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5 | |
著作權法 | 13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8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7 | |
區域計畫法 | 7 | |
洗錢防制法 | 6 | |
藥事法 | 5 | |
貪污治罪條例 | 4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森林法 | 2 | |
銀行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1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醫療法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商標法 | 1 | |
政府採購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