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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0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如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偽造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各壹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原判決關於乙OO,丁OO,戊OO,丙OO,己OO,辛OO,庚OO,壬OO部分撤銷
9000(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
(二)又犯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三)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4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至41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又犯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13,15-18,21-22,25-2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又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7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79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13,15-18,21-22,25-26所示之物均沒收
(六)又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1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9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電信門號卡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編號2所示之現金拾萬元均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91000(一)犯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1-2,4-11,13-16,18-19,21-2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4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至41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1-2,4-11,13-16,18-19,21-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O秉紳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1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46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173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9-20,24所示之物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99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214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32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79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沒收及追徵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沒收併執行之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哲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000,69000,70000,均無罪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哲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000,69000,70000,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偽造之「陳忠義」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偽造之「陳忠義」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偽造之「陳忠義」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收受偽造信用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壹張沒收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10,11,13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收受偽造信用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參O均沒收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9,10,13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10,13至17,2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益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10,13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O益銘其餘被訴收受偽造信用卡罪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庚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乙○○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OO,庚OO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及「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就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就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丁○○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侵占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性自主罪
殺人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脫逃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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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8 | |
藥事法 | 2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4 | |
水土保持法 | 5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區域計畫法 | 5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銀行法 | 3 | |
就業服務法 | 3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3 | |
森林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2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醫療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戶籍法 | 2 | |
公司法 | 2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電業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