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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1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如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偽造公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各壹枚,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OO,庚OO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及「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侵占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性自主罪
殺人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脫逃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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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8 | |
藥事法 | 2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4 | |
水土保持法 | 5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區域計畫法 | 5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銀行法 | 3 | |
就業服務法 | 3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3 | |
森林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2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醫療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戶籍法 | 2 | |
公司法 | 2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電業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