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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158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9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8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單獨及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貳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暨丙OO部分均撤銷
丁OO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又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壬OO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9000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柒拾肆萬零貳佰貳拾柒元,附表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2000扣案如附表四所示犯罪所得之物,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3000被訴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偽造之「劉文漢」署押共伍枚,偽造之「劉文漢」印文共肆枚,偽造之「劉珍玫」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偽造之「劉文漢」署押共伍枚,偽造之「劉文漢」印文共肆枚,偽造之「劉珍玫」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黃麒穎」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PO廠牌R11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之「黃麒穎」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PO廠牌R11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3所示偽造之「黃麒穎」署名壹枚沒收
1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4所示偽造之「黃麒穎」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不詳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秩序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秘密罪
瀆職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遺棄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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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0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9 | |
貪污治罪條例 | 19 | |
政府採購法 | 13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2 | |
洗錢防制法 | 11 | |
藥事法 | 11 | |
農會法 | 9 | |
懲治走私條例 | 9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8 | |
廢棄物清理法 | 6 | |
森林法 | 5 | |
商業會計法 | 5 | |
著作權法 | 5 | |
商標法 | 5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4 |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4 | |
期貨交易法 | 4 | |
護照條例 | 3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3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電信法 | 2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戶籍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律師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A | 1 | |
建築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