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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84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3
原判決撤銷
丙OO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本票壹紙沒收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壹、主刑部分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一所示內容向曾秀環支付損害賠償
貳、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國泰世華銀行聲明書上偽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李偉正」之印文共參枚均沒收
己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鑽豹牌機油壹箱(共參拾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玩具鈔參拾伍張沒收之及未扣案之丙OO犯罪所得廠牌IPHONEXS手機壹支、廠牌IPHONEXSMAX手機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日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丙OO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六「署名」欄位所示之簽名共參拾陸枚,均沒收
庚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罪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三「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壬OO犯如附表三「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15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22000、23000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均無罪
2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3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5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6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7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8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8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9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10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萬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1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11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12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130000共同犯乘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140000共同犯乘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14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1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16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17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17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18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19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20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20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21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2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2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23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24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科求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黃德成」署押(含簽名、指印)共貳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脫逃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風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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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67 | |
洗錢防制法 | 4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4 | |
著作權法 | 10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商標法 | 5 | |
水土保持法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政府採購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藥事法 | 2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1 |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1 | |
醫療法 | 1 | |
銀行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