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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12
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罪 157
第185條之4 公共危險罪 10
第185條之3第1項 公共危險罪 7
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公共危險罪 2
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 2
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 公共危險罪 1
第173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73條第3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之3第3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公共危險罪 1
第175條第3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之3第2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第2項 公共危險罪 1
傷害罪
第284條前段 傷害罪 27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27
第287條前段 傷害罪 26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8
第284條 傷害罪 5
第287條 傷害罪 5
第284條第1項 傷害罪 3
第277條第2項後段 傷害罪 2
第277條 傷害罪 1
第277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1
第284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1
第278條第1項 傷害罪 1
第284條第2項 傷害罪 1
第277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1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6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3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之加重詐欺罪(想像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其附件如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乙OO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SAMSUNG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〇九八一八四六二二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上訴駁回
丁OO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庚OO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枝(IMEI序號:352993095168696號,含門號09129399號通話晶片卡壹枚)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各編號「宣告刑、沒收及保安處分」欄所示之刑、沒收及保安處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己OO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6,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7,77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9,41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37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0,7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72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4,1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7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部,追徵其價額
3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35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97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7,724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2,276元沒收
原判決關於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及對甲○○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丙○○、甲○○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即被害人乙○○部分撤銷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沒收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門號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原判決關於己OO,辛OO對被害人蘇夢玲犯加重詐欺罪(均想像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暨其等定應執行刑,以及乙OO,丙OO,丁OO,戊OO,庚OO部分,均撤銷
二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㈠①,㈡①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①,㈡①所示之刑,保安處分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3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㈠②,㈡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②,㈡②所示之刑,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四45000犯如附表一編號㈠③,㈡③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③,㈡③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五6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㈠④,㈡④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④,㈡④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六8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㈠⑤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㈠⑤,所示之刑
七9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㈠⑥,㈡⑥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⑥,㈡⑥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八11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㈠⑦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㈠⑦所示之刑
九其他上訴駁回(即117000附表一編號㈡⑤,119000附表一編號㈡⑦所示對被害人舒玲犯加重詐欺罪部分)
十124000第六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附表一編號㈠⑤部分),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即附表一編號㈡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一140000第八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附表一編號㈠⑦部分),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即附表一編號㈡⑦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①141000共同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10、13-14、16-21、24-26、28-33、37-43、45-52、55-57、59-60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163000共同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③17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④17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19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⑥20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⑦21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①21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10、13-14、16-21、24-26、28-33、37-43、45-52、55-57、59-60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23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③24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④24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26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審判決主文)⑥27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⑦28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原判決關於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及對甲○○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原判決除丁OO無罪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7、8、11、編號43至編號60部分)外,均撤銷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3、4、17、42、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4、17、42、46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併執行之
25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26000、27000、28000(除如附表二編號7、8、11、編號43至編號60部分外)、29000,均無罪
一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41000、42000、43000、44000均無罪
一5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56000、57000、58000、59000均無罪
一6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71000、72000、73000、74000均無罪
一8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86000、87000、88000、89000均無罪
一9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101000、102000、103000、104000均無罪
一1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116000、117000、119000均無罪
(123000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
⑴12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13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⑶14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⑷14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⑸15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⑴15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16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⑶17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⑷17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⑸18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⑴18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19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⑶20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⑷20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⑸21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21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22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23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23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24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24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25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⑶26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⑷26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⑸27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27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28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29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30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0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1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1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32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2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3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4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34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35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5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6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7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38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8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9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9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40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41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41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42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⑶42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43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⑸44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44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4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45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46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47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47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48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48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49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49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50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⑶51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⑷52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52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53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53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54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判決關於甲○○有罪部分,撤銷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其他上訴駁回(乙○○部分)
一、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偽造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印文,均沒收之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不詳門號SIM卡壹枚,序號三五三八○○○○○○○○○○○號)沒收之
二、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偽造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印文,均沒收之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所示部分,免訴
其餘被訴部分(附表四編號1至24、28、29、32至38所示)無罪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宅急便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之「吳柏祥」之署名壹枚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新臺幣陸仟貳佰零肆元、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陸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SAMSUNG,內含門號為○○○○-○○○○○○之SIM卡壹張),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丙OO犯O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1500016000犯O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29000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6所示)部分均無罪
第339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7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
第339條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5
第339條之4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5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之4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之4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42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2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42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43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之2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0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2條第3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第3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2條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 38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竊盜罪 7
第321條第2項 竊盜罪 5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竊盜罪 3
第321條第1項 竊盜罪 3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竊盜罪 3
第320條第3項 竊盜罪 2
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竊盜罪 2
第321條 竊盜罪 1
第320條 竊盜罪 1
第324條第2項 竊盜罪 1
第320條第2項 竊盜罪 1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6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0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9
第215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6
第211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17條第1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3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妨害自由罪 5
第306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4
第304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4
第302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2
第308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1
第302條第3項 妨害自由罪 1
第308條前段 妨害自由罪 1
侵占罪
第336條第2項 侵占罪 5
第337條 侵占罪 4
第336條 侵占罪 1
第335條 侵占罪 1
第335條第1項 侵占罪 1
妨害公務罪
第140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4
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4
第138條 妨害公務罪 1
第135條 妨害公務罪 1
第140條第1項前段 妨害公務罪 1
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罪 8
第357條 毀棄損壞罪 3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第1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6
第310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
第310條第2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
殺人罪
第271條第2項 殺人罪 3
第271條第1項 殺人罪 3
第276條 殺人罪 2
賭博罪
第266條第1項前段 賭博罪 4
第268條 賭博罪 2
第266條第2項 賭博罪 1
第268條後段 賭博罪 1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妨害性自主罪 3
第222條第1項第1款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5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5條第2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妨害秘密罪
第319條 妨害秘密罪 2
第315條之1第1項 妨害秘密罪 2
第315條之1第2項 妨害秘密罪 1
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 妨害秘密罪 1
妨害秩序罪
第155條第2項 妨害秩序罪 1
第154條第2項 妨害秩序罪 1
第155條第1項 妨害秩序罪 1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2
第346條第3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1
妨害風化罪
第234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1
第231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1
偽造貨幣罪
第196條第1項 偽造貨幣罪 1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62條前段 妨害電腦使用罪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4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9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43
水土保持法14
藥事法11
證券交易法10
洗錢防制法9
商業會計法8
水污染防治法5
野生動物保育法4
貪污治罪條例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公司法4
商標法4
廢棄物清理法3
陸海空軍刑法3
性騷擾防治法2
戶籍法2
懲治走私條例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
第49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勞工保險條例1
第70條 罰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3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