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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12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9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丁OO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庚OO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原判決除丁OO無罪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7、8、11、編號43至編號60部分)外,均撤銷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3、4、17、42、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4、17、42、46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併執行之
25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26000、27000、28000(除如附表二編號7、8、11、編號43至編號60部分外)、29000,均無罪
一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41000、42000、43000、44000均無罪
一5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56000、57000、58000、59000均無罪
一6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71000、72000、73000、74000均無罪
一8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86000、87000、88000、89000均無罪
一9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101000、102000、103000、104000均無罪
一1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116000、117000、119000均無罪
(123000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
⑴12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13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⑶14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⑷14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⑸15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⑴15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16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⑶17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⑷17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⑸18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⑴18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19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⑶20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⑷20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⑸21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21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22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23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23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24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24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25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⑶26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⑷26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⑸27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27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28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29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30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0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1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1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32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2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3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4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34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35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5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6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7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38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38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39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39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40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41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41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42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⑶42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43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⑸44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44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4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45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⑷46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⑸47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47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48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48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49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⑴49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50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⑶51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⑷52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52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2、A5、A6、A9、A10、A12、A17、A18所示之物,均沒收
⑵53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⑶53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⑷54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印文及扣案之「文心大第住屋管理委員會」及「蔡佩璇」印章各壹顆,沒收
丁○○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所示部分,免訴
其餘被訴部分(附表四編號1至24、28、29、32至38所示)無罪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宅急便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之「吳柏祥」之署名壹枚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八二六一號SIM卡壹張)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萬元
附表編號1至3所示偽造「O妍菲」之署名、指印均沒收
妨害自由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殺人罪
賭博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秩序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貨幣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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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47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49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43 | |
水土保持法 | 14 | |
藥事法 | 11 | |
證券交易法 | 10 | |
洗錢防制法 | 9 | |
商業會計法 | 8 | |
水污染防治法 | 5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4 | |
公司法 | 4 | |
商標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陸海空軍刑法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戶籍法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1 | |
醫療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勞工保險條例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