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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5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4
原判決及第一審關於乙OO部分、暨丙OO、丁OO教唆乙OO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部分之判決均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民國95年11月21日查獲後之犯行,含所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戊OO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首謀,處有期徒刑陸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甲-1、乙-1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使曾英秀進入臺灣地區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甲-1、乙-1、丙-1、丁-1、戊-1、己-1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O俊偉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民國95年11月21日查獲後之犯行),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丙-1、丁-1、戊-1、己-1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戊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偽造之「李謹明」印章壹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共同發票人為「李謹明」部分之本票,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之「李謹明」印章壹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上之偽造共同發票人李謹明部分,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維傑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偽造之「李謹明」印章壹個、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上之偽造共同發票人李謹明部分,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免訴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賭博罪
殺人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農工商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秘密罪
外患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投票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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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76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4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2 | |
洗錢防制法 | 26 | |
健康食品管理法 | 10 | |
著作權法 | 9 | |
廢棄物清理法 | 9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證券交易法 | 6 | |
懲治走私條例 | 6 | |
森林法 | 5 | |
銀行法 | 5 | |
性騷擾防治法 | 5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商標法 | 3 | |
藥事法 | 3 | |
戶籍法 | 2 | |
就業服務法 | 2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1 | |
醫療法 | 1 | |
傳染病防治法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A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 1 | |
建築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