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20080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23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4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93 | |
洗錢防制法 | 41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2 | |
藥事法 | 13 | |
著作權法 | 10 | |
森林法 | 9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銀行法 | 7 | |
商標法 | 7 | |
商業會計法 | 6 | |
水土保持法 | 6 | |
懲治走私條例 | 6 | |
政府採購法 | 6 | |
貪污治罪條例 | 5 | |
稅捐稽徵法 | 5 | |
戶籍法 | 4 | |
第75條第2項 罰則 1
乙OO、丙OO各共同犯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甲編號2至15及編號21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甲編號16至20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壬OO共同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1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3000、1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7000、1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1000、2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陸佰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5000、2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9000、3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3000、3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7000、3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1000、4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5000、4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9000、5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53000、5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57000、5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61000、6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65000、6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保管條上所載受託人或見證人「簽字或蓋章欄」表示「許玉芬」、「O婉宜」親自捺印之偽造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69000、7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保管條上所載受託人或見證人「簽字或蓋章欄」表示「李文琪」、「O婉宜」親自捺印之偽造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73000、7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保管條上所載見證人「簽字或蓋章欄」表示「O婉宜」親自捺印之偽造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77000、7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保管條上所載受託人或見證人「簽字或蓋章欄」表示「李玉凰」、「O婉宜」親自捺印之偽造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81000、8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85000、86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元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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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 | |
醫療法 | 3 | |
陸海空軍刑法 | 3 | |
勞動檢查法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菸酒管理法 | 2 | |
公司法 | 2 | |
就業服務法 | 2 | |
勞動基準法 | 2 | |
國家安全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畜牧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