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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61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5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0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三編號1至4及相關沒收部分(即除業務侵占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元部分以外之沒收)暨應執行刑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附表四、五各簽名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1000、12000均無罪
乙OO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本件自訴不受理
乙OO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妙娟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妙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偽造李賴麗琴署名之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李賴麗琴」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1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妙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偽造李賴麗琴署名之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李賴麗琴」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2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妙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偽造李賴麗琴署名之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李賴麗琴」署名共貳枚,均沒收之
31000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妙娟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侵占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風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性自主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殺人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脫逃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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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7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9 | |
洗錢防制法 | 28 | |
商標法 | 1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7 | |
廢棄物清理法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藥事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陸海空軍刑法 | 2 | |
戶籍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2 | |
森林法 | 1 | |
著作權法 | 1 | |
護照條例 | 1 | |
建築法 | 1 | |
醫師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