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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2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原判決關於吳建瑋,張登志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諭知沒收部分,均撤銷
吳建瑋,張登志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5部分,應諭知沒收如附表二編號2,4,5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
吳建瑋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五所示之條件履行給付義務,且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完成拾貳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張登志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拾貳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正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O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
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沒收
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殺人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性自主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脫逃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投票罪
內亂罪
妨害農工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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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6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7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7 | |
洗錢防制法 | 13 | |
商標法 | 9 | |
森林法 | 8 | |
銀行法 | 5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廢棄物清理法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3 | |
就業服務法 | 3 | |
藥事法 | 3 | |
水土保持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國家安全法 | 2 |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1 | |
戶籍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醫療法 | 1 | |
A | 1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