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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2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31
原判決撤銷
潘博文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變造「7168-QQ」,「7166-QD」號牌車牌各壹面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部分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丁○○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乙OO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犯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傷害罪,免刑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前,以按月分期或一次全額支付之方式,賠償袁陳金花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完畢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丙OO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陸個月內,向告訴人王伊華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貳年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殺人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性自主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脫逃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投票罪
內亂罪
妨害農工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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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6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7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7 | |
洗錢防制法 | 13 | |
商標法 | 9 | |
森林法 | 8 | |
銀行法 | 5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廢棄物清理法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3 | |
就業服務法 | 3 | |
藥事法 | 3 | |
水土保持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國家安全法 | 2 |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1 | |
戶籍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醫療法 | 1 | |
A | 1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