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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42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27
原判決撤銷
李明彥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鋼筋壹支沒收
上訴駁回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及丙OO犯強制罪部分暨丙OO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丁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庚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其餘上訴駁回(壬OO犯傷害罪部分)
五10000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及丙OO犯強制罪部分暨丙OO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丁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庚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其餘上訴駁回(壬OO犯傷害罪部分)
五10000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場次,且應依高雄市旗津區調解委員會108年民調字第002號調解書內容履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毀損部分無罪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丙OO,丁OO被訴本件如公訴意旨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殺人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性自主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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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罪
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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