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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158 | |
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78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甲○○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調解內容向告訴人曾郁婷支付損害賠償金額
乙OO無罪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上訴均駁回
丙OO緩刑貳年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被害人宋梓丞支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廠牌為IPHONE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000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伍仟元及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和解內容(含金額及給付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向蕭宇廷支付損害賠償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貳年
乙OO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被訴過失傷害丙OO部分,丙OO被訴過失傷害乙OO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無罪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戊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庚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賭博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性自主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投票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秘密罪
遺棄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外患罪
贓物罪
偽造貨幣罪
瀆職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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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89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7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4 | |
洗錢防制法 | 26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9 | |
藥事法 | 16 | |
森林法 | 12 | |
著作權法 | 7 | |
商標法 | 7 | |
性騷擾防治法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水土保持法 | 5 | |
證券交易法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政府採購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3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3 | |
銀行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建築法 | 2 | |
醫療法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動物保護法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護照條例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