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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 刑法 | 12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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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8
乙OO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壹枚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偽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印」公印文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肆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証處印」印文壹枚,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一,刑部分: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扣案之蘋果廠牌及HTC廠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秘密罪
贓物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遺棄罪
妨害秩序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農工商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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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361 |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7 | |
| 商業會計法 | 11 | |
| 洗錢防制法 | 11 |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 藥事法 | 9 | |
| 性騷擾防治法 | 7 | |
| 水土保持法 | 6 | |
| 稅捐稽徵法 | 6 | |
| 著作權法 | 5 | |
| 廢棄物清理法 | 5 | |
| 商標法 | 5 |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4 |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3 |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 公司法 | 3 |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3 |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3 | |
| 證券交易法 | 2 | |
| 戶籍法 | 2 |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 | |
| 醫療法 | 1 |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 動物保護法 | 1 |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1 | |
| 就業服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