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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136 | |
傷害罪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殺人罪
第276條第1項 殺人罪 9
乙OO無罪
乙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應於緩刑期間內依本院民國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件,向被害人馬玉珍支付損害賠償
乙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安排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件二即本院一O八年度彰司調字第六五二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修正前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向郭昱良給付如附件所示之損害賠償,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妨害公務罪
侵占罪
賭博罪
妨害性自主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投票罪
偽證及誣告罪
脫逃罪
贓物罪
偽造貨幣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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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9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8 | |
洗錢防制法 | 18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0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藥事法 | 8 | |
商標法 | 7 | |
貪污治罪條例 | 5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5 | |
水土保持法 | 3 | |
陸海空軍刑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著作權法 | 2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2 | |
銀行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醫療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公司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