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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606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29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7
藥事法16
洗錢防制法14
貪污治罪條例12
政府採購法11
商標法1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9
稅捐稽徵法8
廢棄物清理法7
商業會計法6
陸海空軍刑法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
森林法5
水土保持法5
銀行法5
第125條第1項後段 罰則 1
第125條之2第1項 罰則 1
第127條第1項但書 罰則 1
壹,乙OO部分一,原判決關於乙OO有罪部分(即顯能公司,雅仕特公司部分),均撤銷
二,1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三,其餘上訴駁回(即被訴關於金順瑞公司,祥鷹公司及捷仕德公司向臺企銀行南崁分行貸款經諭知無罪部分)
貳,74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74000部分均撤銷
二,9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參,129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129000部分均撤銷
二,14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肆,184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184000有罪部分撤銷
二,20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其餘上訴駁回(即220000被訴關於顯能公司向三信銀行板橋分行貸款部分經諭知無罪部分)
伍,239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239000部分撤銷
二,25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陸,276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276000部分均撤銷
二,29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柒,331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331000部分均撤銷
二,34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捌,389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389000部分撤銷
二,40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玖,O妤真部分上訴駁回
拾,441000部分上訴駁回
拾壹,O麗雲部分上訴駁回
拾貳,480000部分一,原判決關於480000部分撤銷
二,49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拾參,517000部分上訴駁回
拾肆,536000部分上訴駁回
拾伍,O之方部分上訴駁回
拾陸,O世英部分上訴駁回
拾柒,593000部分上訴駁回
拾捌,O憲堂部分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顯能公司有罪部分均撤銷
一、631000部分631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二、650000部分650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三、669000部分669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四、689000部分689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零伍拾玖元沒收
五、726000部分726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
六、763000部分763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
原判決關於雅仕特公司有罪部分均撤銷
一、811000部分811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二、830000部分830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三、849000部分849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四、868000部分868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參年
五、906000部分906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六、948000部分948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七、979000部分979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捌、1019000部分1019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伍仟元沒收
第125條之2第3項 罰則 1
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 罰則 1
證券交易法4
著作權法4
性騷擾防治法4
野生動物保育法3
醫療法3
懲治走私條例3
家庭暴力防治法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
區域計畫法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
電信法1
第56條第1項 罰則 1
期貨交易法1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罰則 1
畜牧法1
第38條第4項 罰則 1
漁業法1
第60條第1項 罰則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建築法1
第95條 罰則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
第35條第1項 附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