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19060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96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偽造之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欄內偽簽之「O文人」署名,盜蓋之「O文人」印文各壹枚,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一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二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二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5000,26000,27000,28000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
29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千元與30000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0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33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與34000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4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37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與38000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8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42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千元與41000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1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46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與45000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5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與49000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9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性自主罪
賭博罪
侵占罪
殺人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公務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秩序罪
瀆職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66 | |
貪污治罪條例 | 21 | |
藥事法 | 20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8 | |
洗錢防制法 | 12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1 | |
商標法 | 9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8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7 | |
性騷擾防治法 | 6 | |
商業會計法 | 5 | |
廢棄物清理法 | 5 | |
區域計畫法 | 5 | |
稅捐稽徵法 | 5 | |
森林法 | 4 | |
醫療法 | 4 | |
期貨交易法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3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戶籍法 | 2 | |
醫師法 | 2 |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2 | |
電信法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1 | |
建築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