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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53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乙○○犯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就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庚○○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一)乙○○部分: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壹枚,均沒收
扣案之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庚○○部分: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壹枚,均沒收
扣案之黑色背包壹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一)乙○○部分: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壹枚,均沒收;扣案黑色背包壹個、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506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庚○○部分: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壹枚,均沒收;扣案黑色背包壹個、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506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各壹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各壹枚、「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均沒收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各壹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各壹枚、「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各壹枚,均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之偽造公印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壹枚,偽造印文「檢察官黃立維」壹枚,均沒收之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之偽造公印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壹枚,偽造印文「檢察官黃立維」壹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侵占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脫逃罪
妨害投票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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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0 | |
洗錢防制法 | 14 | |
著作權法 | 1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9 | |
證券交易法 | 8 | |
森林法 | 6 | |
水土保持法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6 | |
商業會計法 | 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3 | |
藥事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銀行法 | 2 | |
礦業法 | 2 | |
公司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商標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