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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53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6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撤銷
丁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丁O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其餘被訴偽證部分無罪
壬O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之印章及附表二編號2,4,5,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乙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肆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16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16000部分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佰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31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31000部分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46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46000部分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61000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沒收之
六,76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91000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楊珺」,「劉長金」署押各壹枚以及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三「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楊珺」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背面「請簽發支票」表格之「存款戶(或申請人)」欄內偽造之「鍾素霞」署名壹枚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1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背面「請簽發支票」表格之「存款戶(或申請人)」欄內偽造之「鍾素霞」署名壹枚沒收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上訴駁回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莊清雲」印章壹顆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莊清雲」署名伍枚,印文參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Note5(2017)N9208_4GB/64GB粉色行動電話壹支及門號○○○○○○○○○○號晶片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林玉嬌」署押均沒收
上訴駁回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含沒收)
如附表編號1,3,5,6所處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2,4所處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戊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偽造之票號:WG0000000本票壹紙沒收
壬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OPPO廠牌雙卡行動電話機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沒收;未扣案民國一○七年二月五日偽造之切結書壹紙沒收
10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偽造之票號:CH750301及票號:CH750303本票各壹紙均沒收
1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OPPO廠牌雙卡行動電話機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沒收;未扣案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偽造之切結書壹紙沒收
14000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OPPO廠牌雙卡行動電話機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壹枚)沒收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至七「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之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4G行動預付卡申請書」壹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侵占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脫逃罪
妨害投票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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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50 | |
洗錢防制法 | 14 | |
著作權法 | 1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9 | |
證券交易法 | 8 | |
森林法 | 6 | |
水土保持法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6 | |
商業會計法 | 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3 | |
藥事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銀行法 | 2 | |
礦業法 | 2 | |
公司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商標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