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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23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0
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丁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追徵之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電腦壹組(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追徵之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之辛OO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14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21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
1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
1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一,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俱為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至13,16,17,20至23,25至36,38至41,43,49至54所示之物均沒收
18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1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3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5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至13,16,17,20至23,25至36,38至41,43,49至54所示之物均沒收
18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1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3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5000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OO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含SIM卡)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壹年貳月,壹年貳月,壹年參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殺人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秘密罪
贓物罪
瀆職罪
妨害秩序罪
外患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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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37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0 | |
藥事法 | 20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9 | |
廢棄物清理法 | 9 | |
證券交易法 | 8 | |
水土保持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8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8 | |
洗錢防制法 | 6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6 | |
商業會計法 | 5 | |
銀行法 | 5 | |
公司法 | 5 | |
著作權法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4 | |
稅捐稽徵法 | 4 | |
商標法 | 4 | |
政府採購法 | 4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3 | |
電信法 | 3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A | 1 | |
都市計畫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勞動基準法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