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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34 | |
傷害罪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妨害自由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1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庚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未扣案之「全球人壽保單借款合約書」上所偽造之「O世禎」署押共貳拾捌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張淑珍」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之署名及署押,均沒收
乙OO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麗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O麗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2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O麗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3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O麗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4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O麗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4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O麗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吳慧芬」、「莊鴻儀」、「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5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林祐君」署名壹枚沒收
O麗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林祐君」署名壹枚沒收
6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林祐君」署名壹枚沒收
O麗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林祐君」署名壹枚沒收
73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麗珠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麗珠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署押壹枚沒收
8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薪資應領清冊」上偽造之「丁秋滿」、「蘇盈」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廖昭銘」署名共捌枚,指印共參拾柒枚,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性自主罪
殺人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贓物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脫逃罪
偽證及誣告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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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91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8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3 | |
洗錢防制法 | 8 | |
森林法 | 7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商標法 | 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5 | |
水土保持法 | 4 | |
藥事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戶籍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著作權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