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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26
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罪 177
第185條之4 公共危險罪 12
第185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3
第185條之3第1項 公共危險罪 2
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 1
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公共危險罪 1
第177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73條第2項 公共危險罪 1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3
甲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張良任支付損害賠償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張良任支付損害賠償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甲OO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賠償鄧育宸,張育瑞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二,三,六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一編號四,五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支票上偽造「台灣信錡股份有限公司」發票部分及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被訴侵占部分無罪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戊○所有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免刑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件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甲○所有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甲○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免刑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00000甲○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乙○所有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乙○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免刑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被害人李翰偉給付新臺幣玖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七年八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至被害人李翰偉所指定帳戶內,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付游宗新新臺幣玖仟元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共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拘役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LUHanYun」署名貳枚均沒收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參月,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附表所示偽造「邱名宏」,「許冰宇」之署名及指紋,均沒收
甲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依如附件二所示之本院一O七年度中司調字第二六三六號調解程序筆錄第一項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甲OO,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參月,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附表所示偽造「邱名宏」,「許冰宇」之署名及指紋,均沒收
甲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編號30至編號4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共參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零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拾柒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參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以鈴」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載價值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載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林」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價值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珍」、「劉」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所載價值合計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陳」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所載價值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宋」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所載價值合計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載價值新臺幣陸仟柒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雲」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所載價值新臺幣陸萬伍仟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林」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所載價值合計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所載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所載價值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附表五編號1至5,9,10,12至14,17,22,31所示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五編號6至8,11,15,16,18至21,23至30,32至35所示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5,7至12,33,51,53至56,60至72,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犯罪所得參萬零肆佰捌拾陸美元沒收(已繳交新臺幣柒拾萬元),逾新臺幣柒拾萬元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如附表五編號4,12,13,14,22,3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4,12,13,14,22,3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至12,33,51,53至56,60至72,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OO無罪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一○七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一六五,一六六,一六七號調解筆錄內容向黃?宜,林志哲,王俊偉支付損害賠償
甲OO無罪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一)犯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犯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犯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行動電話門號○○○○○○○○○○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犯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廠牌I-PAD平板電腦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犯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犯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上開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刪除附件一「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供述」,「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附件三「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供述」,「手機轉帳畫面翻拍照片2張」,應修正附件三「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為「2紙」,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件被告甲OO將自己所有之遠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元大銀行及其胞弟玉山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雖因而便利該詐騙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張云寧,李惠萍,陳宥君,趙容忻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將受騙金額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各銀行帳戶內,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則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前開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論以幫助犯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幫助之正犯所詐騙之被害人張云寧於106年9月29日22時,22時3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1萬9985元,合計4萬9970元至郭英佑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被害人趙容忻於106年9月29日18時10分許,18時27分許各匯款2萬9985元,至甲OO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及元大銀行帳戶內,被告幫助之正犯上開詐欺行為,均係於密切之時間內實施,並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包括之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以一次交付上開遠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元大銀行,玉山銀行,彰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多次詐欺取財犯行,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本應從一重處斷,惟因所犯罪名同一,並無法定刑度輕重之分,應依同一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被告既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末按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欺案件盛行,竟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使不法之徒藉此能輕易獲取詐騙所得之金錢,導致檢警追緝困難,並造成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錢無法追回,仍率爾將金融帳戶出租他人使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所為僅為幫助行為,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可非難性較輕,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
又無任何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及素行尚可,復審酌被害人被騙之金額多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中自稱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節,諭知易處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後段所示,以資懲儆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按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於共同犯罪之情況,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本件被告既僅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且本件被害人等匯款金額雖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詐騙集團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情形,且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已因交付帳戶獲得任何對價,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書記官李月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6年度偵字第20410號被告甲OO男36歲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1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
甲OO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66年9月27至29日間某日時許,以1個帳戶1個月新臺幣1萬8,000元之代價,將其不知情之胞弟郭英佑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該不詳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犯意聯絡,由其中某成員,於同年9月29日20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張云寧,佯稱: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云寧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同日22時,22時3分許分別匯款2萬9,985元,1萬9,985元,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旋遭上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張云寧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供│詢據被告坦承係為賺取一個帳戶1個月1萬8,000元│││述
│之代價,將其不知情之胞弟郭英佑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寄出乙情
惟辯稱:「不知提供帳戶予博││││弈球賽會員作為下注使用,會有違法的問題」云云││││
惟查:衡以現今申設帳戶並無任何限制,而僅提││││供帳戶,即可賺取1個月1萬8,000元之代價,此顯││││與常情有違,是以,被告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以上開代價,將其不知情之││││胞弟郭英佑申設之上該玉山銀行帳戶交由不詳姓名││││之詐騙集團所屬成員使用,被告對該帳戶有可能被││││作為詐騙之工具顯然有所認識
本件被告既已預見││││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可能被用為詐騙工具,卻││││仍將之交付予不詳之人使用,而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其心態上顯係對於││││結果之發生予以容認,換言之,本件犯罪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甚明
│├──┼───────────┼──────────────────────┤│2│1.告訴人張云寧於警詢中│1.證明被告之胞弟郭英佑上開玉山帳戶確遭詐騙集│││之證述
│團利用作為詐騙告訴人匯款之事實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2.證明告訴人有匯款至被告之胞弟郭英佑之上開玉│││件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山銀行帳戶之事實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3│同案被告郭英佑於警詢中│證明被告自郭英佑處取得上開玉山帳戶之事實
│││之證述
││├──┼───────────┼──────────────────────┤│4│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1,證明上開玉山銀行帳戶為郭英佑所申請
│││年10月30日玉山個│2,告訴人確匯款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旋遭提領│││字第1061019325號函暨其│一空之事實│││檢送之郭英佑申辦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二,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檢察官陳永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書記官羅麗卿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07年度偵字第4546號被告甲OO男36歲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1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之107年度審易字第475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一,犯罪事實:甲OO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間某時,以1個帳戶1個月新臺幣1萬8,000元之代價,將其不知情之胞弟郭英佑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該不詳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犯意聯絡,由其中某成員,於106年10月1日下午3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惠萍,佯稱網路購物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李惠萍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31分許,匯款3萬元至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李惠萍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李惠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李惠萍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業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2月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41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475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
本件被告所涉幫助詐欺罪嫌,與前開經提起公訴之案件,係被告因同一交付上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所犯之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應移請貴院併案審理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檢察官王兆琳附件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07年度偵字第7477號被告甲OO男36歲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1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之107年度審易字第475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一,犯罪事實:甲OO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用以作為騙取他人財物之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供其詐財使用
嗣該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宥君,佯稱陳宥君多刷1筆之旅行費用,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陳宥君不疑有他而於同日下午5時37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1萬3,985元至前揭甲OO所有之遠東銀行帳戶內
該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趙容忻,謊稱係網路商家媽咪敗之工作人員,因誤將趙容忻設定為VIP客戶,須趙容忻至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以免遭重覆扣款12次,趙容忻不疑有他而於同日晚上6時10分許,晚上6時27分許,依指示各匯款2萬9,985元至前揭甲OO所有之國泰世華及元大銀行帳戶內
嗣陳宥君及趙容忻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告訴人陳宥君於警詢時之指述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趙容忻於警詢時之指述,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及手機轉帳畫面翻拍照片1張
被告甲OO上開遠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元大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業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41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足憑
本件被告所涉幫助詐欺罪嫌,與前開經提起公訴之案件,係被告因同一交付上開銀行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所犯之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應移請貴院併案審理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檢察官王兆琳</pre></body></html>
甲OO犯如附表三所示參罪,分別處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甲OO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甲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偽造本票沒收
乙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偽造本票沒收
乙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偽造本票沒收
甲○○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
如附表一所示支票沒收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無罪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柒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杜靜柔,吳敏慈,黃迎禧,黃冠文,徐慧君及陳淑慧支付共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5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9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7
第339條之2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
第339條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第3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之4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4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4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之2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第1項前段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2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2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38
第287條前段 傷害罪 31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29
第284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7
第287條 傷害罪 5
第284條第1項後段 傷害罪 2
第277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1
第284條第1項 傷害罪 1
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 67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竊盜罪 7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竊盜罪 6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竊盜罪 3
第321條第1項 竊盜罪 2
第320條第3項 竊盜罪 2
第320條第2項 竊盜罪 2
第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竊盜罪 1
第320條第47項 竊盜罪 1
第324條第2項 竊盜罪 1
第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竊盜罪 1
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竊盜罪 1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0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4
第211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6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5
第215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第217條第1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19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第1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6
第314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4
第309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
第310條第2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
賭博罪
第268條 賭博罪 7
第266條第1項前段 賭博罪 6
第266條第1項 賭博罪 1
第266條第2項 賭博罪 1
第266條第1項後段 賭博罪 1
第268條前段 賭博罪 1
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妨害自由罪 7
第302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4
第304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3
第302條第3項 妨害自由罪 1
第306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1
第304條第2項 妨害自由罪 1
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罪 12
第357條 毀棄損壞罪 2
第356條 毀棄損壞罪 1
侵占罪
第336條第2項 侵占罪 4
第335條第1項 侵占罪 4
第337條 侵占罪 2
殺人罪
第276條第1項 殺人罪 6
第271條第2項 殺人罪 1
第276條第2項 殺人罪 1
第271條第1項 殺人罪 1
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5
第140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2
第140條第1項前段 妨害公務罪 1
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1項前段 妨害風化罪 3
第231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2
第234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1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25條第1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3
第328條第1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偽造有價證券罪 4
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之1第2項 妨害秘密罪 2
第319條 妨害秘密罪 1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 1
第359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 1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2
妨害農工商罪
第255條第1項 妨害農工商罪 1
第255條第2項 妨害農工商罪 1
偽證及誣告罪
第168條 偽證及誣告罪 2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164條第1項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
妨害秩序罪
第158條第1項 妨害秩序罪 1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5條第2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贓物罪
第349條第1項 贓物罪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洗錢防制法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
商標法7
藥事法6
著作權法5
公平交易法4
廢棄物清理法3
水污染防治法3
貪污治罪條例3
懲治走私條例3
稅捐稽徵法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
政府採購法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
第107條第1項 罰則 1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4項 罰則 1
證券交易法1
第174條第2項第3款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水土保持法1
第33條第3項前段 罰則 1
銀行法1
第125條第1項 罰則 1
護照條例1
第30條第4項 罰則 1
期貨交易法1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植物防疫檢疫法1
第22條第1項 罰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79條第1項 罰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 罰則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4條第5項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