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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
| 條文 | 件數 | |
| 第300條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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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撤銷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無照駕車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又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竊盜罪及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000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偽造印文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又共同犯偽造署押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共同犯偽造印文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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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1條第1項 | ||
| 部分第301條第1項 | ||
| 第304條 | ||
| 第451條之1 | ||
| 第452條 | ||
| 第449條第1項 | 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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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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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條 | 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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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1項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第2項 第108條第3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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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9條第1項 | 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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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條第1項前段,2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4條第2項 第364條第3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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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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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6條,1
第368條,1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73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8條,2
第379條第10項,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12條,1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34條第1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2
第433條,1
第433條 第434條第3項,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第300條,1
第477條第1項 第477條第1項 第477條第2項,1
第4條 第8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7條第1項 第17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454條第1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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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9條第2項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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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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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3條之1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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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18條 第20條 第15條 第18條 第159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41條 第454條第2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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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1條第1項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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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3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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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5條之2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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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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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4條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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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條 第307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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