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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4
原判決撤銷
壬OO、己OO、庚OO、辛OO分別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12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13000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18000、19000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2000、23000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原判決撤銷
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刑宣告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另扣案之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上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0000、18000、19000均無罪
21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丙○○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OO犯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如附表二「偽造之公印文、印文」欄所示印文均沒收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製造子彈部分,無罪
乙OO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志易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犯如附表五編號一之1「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一之1「宣告罪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第三人11000取得如附表五編號一之2所示之犯罪所得部分,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王文欽】犯如附表五編號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五編號二之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59000】犯如附表五編號三「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三「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78000】犯如附表五編號四「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四「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98000】犯如附表五編號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09000、112000、115000、117000均無罪
O馬公司共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販賣非法廣告健康食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王文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文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文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8000共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販賣非法廣告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8000共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販賣非法廣告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9000共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販賣非法廣告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1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三、1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四、2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25000、26000、28000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及25000、26000被訴對陳卿琪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無罪
29000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38000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共同犯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61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6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72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20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IPHONE6S型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IPHONE6S型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IPHONE6S型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IPHONE6S型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七、二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2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七、二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3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49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6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八至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十八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88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0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至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126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38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149000被訴部分免訴
15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6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7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1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2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7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5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零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6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8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9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8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8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1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94
第299條第1項前段,3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9條之2,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第1項 第473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 第300條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51條第5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7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76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77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4項 第第300條,1
第301條 第343條,1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1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77條 第379條第5項 第393條但書,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1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2
第376條第1項 第379條 第395條前段 第399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405條 第411條前段 第6條第1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77條,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3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後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12條,1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3項 第434條第1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46條,1
第477條第1項 第477條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3條第2項 第33條第5項,1
第259條之1,1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1
第159條之5,1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5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5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3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14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2條5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