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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
條文 | 件數 | |
第300條 | 19 | |
原判決撤銷
壬OO、己OO、庚OO、辛OO分別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12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13000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18000、19000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2000、23000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丁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米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原判決關於乙OO有罪部分,及丙OO,丁OO,戊OO,庚OO,己OO,辛OO,壬OO,9000,10000,11000,12000,13000,14000,15000,16000,17000,18000,19000,20000,21000部分均撤銷
二22000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
三44000,45000,46000,48000,47000,O炯峰,50000,51000,57000,58000,59000,63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各處如下列之刑及沒收
:㈠65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3萬6,108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㈡108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43萬1,757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151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5萬8,406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㈣195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0萬8,911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㈤23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元折算壹日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2萬8,325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㈥280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88萬2,3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㈦323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31萬5,928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㈧36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5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7萬2,345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㈨414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86萬4,331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㈩457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17萬6,548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一)500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568萬9,624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二)O仁傑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7萬6,68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四O輔文,O信雄,579000,580000,O智群,586000,587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如下列之刑及沒收
:㈠O輔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萬元沒收之
㈡O信雄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9萬939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4,688元沒收之
㈣70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3萬6,769元沒收之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元沒收之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元沒收之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萬1,692元沒收之
五O余珊犯詐欺得利罪,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元折算壹日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萬4,646元沒收之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民國95年11月21日查獲後之犯行,含所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戊OO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首謀,處有期徒刑陸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甲-1、乙-1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使曾英秀進入臺灣地區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甲-1、乙-1、丙-1、丁-1、戊-1、己-1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O俊偉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民國95年11月21日查獲後之犯行),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丙-1、丁-1、戊-1、己-1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至「罪刑」欄所示之刑與強制工作,及「沒收」欄所示就未扣案之各次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庚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壬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至「罪刑」欄所示之刑與強制工作,及「沒收」欄所示就未扣案之各次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庚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壬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丁OO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偽造之「廖春治」印文壹枚沒收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偽造之「顏玉貞」印文壹枚及偽造之「莊靜婷」署押壹枚,均沒收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O魁斌」之署押共參枚,均沒收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丙○○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製造子彈部分,無罪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G-1、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共貳份沒收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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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條第1項 | ||
部分第301條第1項 | ||
第302條 | ||
第451條之1 | ||
第452條 | ||
第449條第1項 | 389 | |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1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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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條第1項 | 94 | |
第299條第1項前段,3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9條之2,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第1項 第473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 第300條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51條第5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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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條第2項 | 79 | |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76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 ||
其他 | 77 | |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4項 第第300條,1
第301條 第343條,1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1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77條 第379條第5項 第393條但書,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1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2
第376條第1項 第379條 第395條前段 第399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405條 第411條前段 第6條第1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77條,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3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後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12條,1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3項 第434條第1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46條,1
第477條第1項 第477條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3條第2項 第33條第5項,1
第259條之1,1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1
第159條之5,1
第454條第1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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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條之1 | 57 | |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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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條 | 51 | |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3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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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條第1項 | 14 | |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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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條 | 5 | |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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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條之2 | 1 | |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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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條 | 1 | |
第319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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