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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
| 條文 | 件數 | |
| 第300條 | ||
| 第301條第1項 | ||
| 部分第301條第1項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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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OO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沒收,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OO犯如附表二編號14,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4,15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二編號14,15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OO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己OO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壬OO犯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壬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權恩被訴如附表七部分均免訴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OO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丙OO共同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共同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丙OO,丁OO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甲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美工刀貳支,螺絲起子貳支均沒收,O聖荃無罪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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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2條 | ||
| 第304條 | ||
| 第451條之1 | ||
| 第452條 | ||
| 第449條第1項 | 3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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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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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3條之1 | 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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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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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9條第1項 |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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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條第1項前段,5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41條 第14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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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條 | 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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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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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9條第2項 | 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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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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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1條第1項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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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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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5條之2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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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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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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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條,1
第331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449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88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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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4條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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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條 第307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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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2條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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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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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5條之4第2項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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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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