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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0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零錢包壹個及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壹臺、行動硬碟壹個、藍牙喇叭壹個及車鑰匙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簽帳單內「陳立帆」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之消費金額及項目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之消費金額及項目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開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甲OO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OO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貳年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甲OO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芬納西泮錠劑玖拾顆,均沒收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8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65
第299條第1項前段,4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44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4
第277條第1項 第30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條 第55條 第135條第1項 第140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77條第1項,1
第500條前段,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