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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6
甲OO犯非法寄藏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非制式子彈伍顆沒收
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之膚色藥錠肆拾柒顆沒收銷燬,扣案手機壹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暨包裝袋貳只,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橘色藥錠玖拾玖顆均沒收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戊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之膚色藥錠肆拾柒顆沒收銷燬,扣案手機壹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暨包裝袋貳只,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橘色藥錠玖拾玖顆均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非法寄藏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非制式子彈伍顆沒收
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之膚色藥錠肆拾柒顆沒收銷燬,扣案手機壹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暨包裝袋貳只,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橘色藥錠玖拾玖顆均沒收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戊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之膚色藥錠肆拾柒顆沒收銷燬,扣案手機壹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暨包裝袋貳只,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橘色藥錠玖拾玖顆均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華碩牌筆記型電腦壹台,SAMSUNG牌NOTE4型手機壹具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罪及刑之宣告」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其餘被訴於民國106年3月8日犯加重竊盜罪部分,無罪
二,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罪及刑之宣告」欄所示之刑
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罪及刑之宣告」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大型拔釘器壹支沒收之
丙OO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大型拔釘器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大型拔釘器壹支沒收之
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故買贓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及甲OO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及甲OO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備註
甲OO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麵條貳包,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鐵捲門遙控器壹個,保險卡壹張,大門鑰匙壹串,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侵入住宅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告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共同行使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備忘錄內「陳元明」署押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備忘錄內「陳元明」署押壹枚沒收
又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支票背面「陳元明」署押壹枚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價值新臺幣壹佰元之「星城」網路遊戲分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戊OO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甲OO犯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不明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不明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不明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不明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OO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日立牌鐵條切割器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甲OO幫助犯結夥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幫助犯結夥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結夥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結夥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結夥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結夥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2款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6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9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15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81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99條第1項88
第299條第1項前段,6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款 第265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9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303條76
第303條第1款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款,1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50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43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455條之210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6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其他4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第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