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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7
甲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O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UITIEDUG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又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又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丁OO無罪
丙OO無罪
乙OO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丁OO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如附表一,二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戊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追徵)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
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
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大麻共肆包及壹盒,均沒收銷燬,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大麻共肆包及壹盒,均沒收銷燬,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參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備註合計淨重205.41克,驗餘淨重204.77克,年3月10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大麻成株31株(二)大麻成株4株(三)大麻幼苗105株《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3月10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合計淨重1.69克,驗餘淨重1.40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3月15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備註(一)圃樂特8號,花多多肥8號,16號共3袋,(二)花保3號,4號各1盒,花公主有機粒肥,荷蘭製高鉀肥各1包,(三)富寶開根肥料1罐,(四)仙農鈣鎂精1罐,(五)硫酸鉀1包,荷蘭製綜合微量元素1瓶,BIDBUD1瓶,(六)花果多1罐(一)泥炭土1包(起訴書誤載為椰子土)(二)椰子土1袋(起訴書誤載為培養土)(一)卵孢白僵菌殺蟲劑1包(二)蚊幼清殺蟲劑1包(一)燈具4個(二)燈具4個(三)燈具2個(四)燈管2個(一)生長棚3組(二)生長棚1組(一)定時器2個(二)定時器1個起訴書誤載為2個(一)延長線2個(二)延長線1個RooinGe營養劑SIM: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被告丙OO抗辯使用扣案物品之方式瞭解溫濕度,非供大麻使用供客廳空氣流通使用自用(一)未使用(二)供園藝使用當擋光之窗簾烤肉用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肆包(驗餘淨重拾捌點肆陸壹參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金色三星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壹枚),分裝夾鏈袋壹組,電子磅秤壹台及分裝工具壹組,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戊OO,庚OO,壬OO,10000,O沛宸均無罪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被訴共同詐欺附表二被害人部分無罪
戊OO,庚OO,壬OO,10000,O沛宸均無罪
甲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鍾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無罪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丁OO均無罪
甲OO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丙OO無罪
乙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無罪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件一所示之物及附件二所示之銀聯卡,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部分無罪
二丙OO無罪
三甲OO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OO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O院檢察署觀護人所舉辦之O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戊OO違反雇主對防止電能引起之危害,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己OO無罪
甲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其餘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無罪
甲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及車牌號碼003295號機車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許旻皓」署押1枚沒收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造之「許錦寬」署押捌枚沒收,未扣案HWA860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偽造之「許錦寬」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三星廠牌GaaxyTab37.0(3G)平板電腦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時間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8日103年5月30日
甲OO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
丙OO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第302條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7款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8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8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7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0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318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9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6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3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22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99
第299條第1項前段,1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款,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3條133
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7
第303條第1款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1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款 第452條 第255條第2項前段 第256條之1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1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1款 第252條第5款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81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6
第303條第3款 第284條之1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5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8
第303條第5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款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4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284條之1前段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後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1
其他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1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44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73條,1
第159條之1至之4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3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319條2
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款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