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21010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335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7
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三乙OO被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部分,暨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OO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其他上訴駁回
辛OO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7、11所示之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15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7、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41000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及其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被傳人鍾旭照、股別:端(股)106(年度)北檢(字)第0號、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O文正」、「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公文書上所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印文壹枚、偽造「請書」公文書上所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印文壹枚,均沒收
妨害自由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公務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殺人罪
賭博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偽造貨幣罪
遺棄罪
脫逃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贓物罪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478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51 | |
洗錢防制法 | 47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9 | |
森林法 | 15 | |
藥事法 | 11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貪污治罪條例 | 8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8 | |
商標法 | 8 | |
性騷擾防治法 | 5 | |
政府採購法 | 5 | |
戶籍法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水土保持法 | 3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3 | |
陸海空軍刑法 | 3 | |
公司法 | 3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2 | |
著作權法 | 2 | |
銀行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 2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證券交易法 | 1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建築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