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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35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1 | |
洗錢防制法 | 4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3 | |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4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未予諭知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及「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內含門號為○○○○○○○○○○號之SIM卡壹張)沒收
乙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本票肆O、自白書壹O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8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益稱、35000均無罪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無SIM卡)沒收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無SIM卡)沒收
5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無SIM卡)沒收
乙OO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牛皮紙袋壹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張,均沒收
其餘被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附件即本院一百零九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一四一五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成立內容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型號之手機壹支(含不詳門號之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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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5 | |
懲治走私條例 | 14 | |
陸海空軍刑法 | 8 | |
商標法 | 6 | |
藥事法 | 6 |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4 | |
銀行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4 | |
森林法 | 3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期貨交易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2 | |
護照條例 | 2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 | |
著作權法 | 1 | |
公司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