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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25 | |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傷害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7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撤銷
戊OO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非法持有槍彈、殺人及乙OO攜帶兇器竊盜部分,與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OO共同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文慶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制式手槍壹支、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改造手槍壹支、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剩餘之制式子彈貳拾壹顆、如附表三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
15000第二項撤銷改判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文慶第三項撤銷
改判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己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偽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所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偽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所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偽造之「台灣省法務部監管科」印章壹顆、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上所偽造之「台灣省法務部監管科」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壹、主刑部分: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貳、沒收部分:偽造之「法院執行處執行關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印文壹枚沒收,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丁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辛OO、壬OO均無罪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辛OO、壬OO均無罪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未遂罪,共肆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卡拉OK設備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刑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主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主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花警交字第P號)上偽造「O恩仁」之署押壹枚沒收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性自主罪
毀棄損壞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侵占罪
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偽造貨幣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風化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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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11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73 | |
洗錢防制法 | 36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4 | |
銀行法 | 15 | |
陸海空軍刑法 | 10 | |
懲治走私條例 | 10 | |
著作權法 | 8 | |
廢棄物清理法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政府採購法 | 6 | |
藥事法 | 5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商標法 | 4 | |
農藥管理法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水利法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森林法 | 1 | |
心理師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公司法 | 1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