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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276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9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戊○○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戊○○行動電話壹支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就戊○○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丙OO、戊OO、丁OO、己OO、乙OO部分均撤銷
辛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棨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銘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4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㈠O棨耀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O銘駿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6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O棨耀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O銘駿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9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㈣11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㈤11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戊○○,亥○○,宙○○,天○○,寅○○,酉○○,辛○○,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未○○,玄○○,丑○○,己○○,乙○○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壬○○,甲○○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庚○○,辰○○,巳○○,戌○○,丁○○,卯○○,午○○,子○○,宇○○,癸○,申○○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地○○,丙○○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乙○○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之SIM卡壹張),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15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2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21000、22000、23000、24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扣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OPPO廠牌之行動電話(內含行動電話門號○九一八三一二三二二號SIM卡)、iPhone7之行動電話(內含行動電話門號○九二六一七○○四六號SIM卡)、插用行動電話門號○九八九○二○四二二號之行動電話(內含該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壹具均沒收
29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15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2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21000、22000、23000、24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扣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OPPO廠牌之行動電話(內含行動電話門號○九一八三一二三二二號SIM卡)、iPhone7之行動電話(內含行動電話門號○九二六一七○○四六號SIM卡)、插用行動電話門號○九八九○二○四二二號之行動電話(內含該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壹具均沒收
29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000犯如附表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9000犯如附表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O傑翔犯如附表編號2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29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34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O傑翔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15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2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
21000、22000、23000、24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扣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OPPO廠牌之行動電話(內含行動電話門號○九一八三一二三二二號SIM卡)、iPhone7之行動電話(內含行動電話門號○九二六一七○○四六號SIM卡)、插用行動電話門號○九八九○二○四二二號之行動電話(內含該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壹具均沒收
29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四所示部分,均免訴
二、14000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三、O韋中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3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O韋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O韋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O韋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韋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韋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毀棄損壞罪
殺人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公務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證及誣告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秘密罪
贓物罪
妨害投票罪
瀆職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外患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脫逃罪
鴉片罪
妨害農工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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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717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24 | |
洗錢防制法 | 10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72 | |
藥事法 | 2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4 | |
銀行法 | 20 | |
商標法 | 13 | |
性騷擾防治法 | 12 | |
貪污治罪條例 | 1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0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0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0 | |
著作權法 | 9 | |
就業服務法 | 9 | |
廢棄物清理法 | 9 | |
商業會計法 | 8 | |
水土保持法 | 8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8 | |
懲治走私條例 | 7 | |
證券交易法 | 6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5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5 | |
政府採購法 | 5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4 | |
稅捐稽徵法 | 4 | |
護照條例 | 3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公司法 | 3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2 | |
A | 2 | |
健康食品管理法 | 2 | |
醫師法 | 2 | |
森林法 | 1 | |
律師法 | 1 | |
電信法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戶籍法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
國家安全法 | 1 | |